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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积分入学政策

  • 更新时间:2018-01-22 浏览量:427次
  • 一、 适用对象
      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目前在中山市工作并累积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员。
      二、 办理步骤
      第一步:到居住地镇区卫计部门开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注意事项:
      (一)办理计生审核表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簿(小孩未上户口,须同时提供小孩《出生证》)。
      2、结婚证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全国通用)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全省通用);申请人为男方并已婚的,提供其配偶的上述证明(属未婚的不用提供)。
      4、申请人及配偶双方户籍地乡镇计生部门最近6个月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详见样本,双方户籍不同乡镇的,要分别出具);申请人曾违反计划生育的,须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缴款发票等。
      5、其他可以申请计生加分的证明材料,如上环证、结扎证、查环查孕记录本等。
      (二)如果只申请积分入学可不办理计生审核表,凭相关资料直接申请,但未能进行计生审核的流动人员不享受计划生育情况加分。
      第二步:针对积分计分标准,初步评估自己可以申请的积分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准备证明材料。
      第三步:携带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具的统一格式工作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时间1年以上的有效营业执照)、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只申请积分入学为自由选择提供)、居住地卫计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以及申请积分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四步:积分累积超过30分,可到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所在地申请入学排名。
      积分累积超过30分,可到工作所在地申请公租房排名。
      积分累积超过60分,有合法房产的,可到产权房所在地申请入户排名;无合法房产的,在中山有连续合法职业满3年(须提供连续3年的参保证明和居住证),可到工作所在地申请入户排名。
      注意事项:
      1、第三步与第四步可合并申请。
      2、在火炬开发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以外的镇区申请入户、入学和公租房排名,累计总积分按个人实际总积分的30%给予奖励,其个人实际总积分的入户、入学和入住公租房准入线分别为47分、24分和24分。
      3、申请入户排名必须于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参加社会保险,在法定工作年龄(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女职工16周岁至50周岁)以内,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房产(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中山市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标准)或在中山市有连续合法职业满3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申请入学排名为未曾入读小学(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申请初中一年级)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申请公租房必须上月在中山市参加社会保险,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中山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及自有住房,或者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面积标准,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4、积分申请入户、入学和公租房排名按年度开展,当年未取得入户、公租房资格,下一年度须重新申请排名。申请入户、公租房排名与申请积分不在同一年度申请,须再次提交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5、申请多项排名,有合法房产的,到产权房所在地申请积分;无合法房产的,到工作所在地申请积分。
      三、受理时间
      申请积分入户、入学、公租房排名受理时间为上一年9月开始到当年4月底结束。
      四、其他说明
      (一)申请入户或入学排名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镇区排名,申请公租房排名的流动人员按其申请公租房房源地进行排名,排名在市政府公布的指标数内,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流动人员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二)流动人员属于用人单位派驻中山分支机构人员,已在总公司所在地购买社保,也可凭用人单位在异地参加社保证明(购买的单位是总公司的名称,提出申请的上月有参保记录)、中山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积分入户。
      (三)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申请人永久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
      (四)计分方式:入户总积分(住房保障总积分) = 基础分 + 附加分+ 扣减分;入学总积分 = 基础分 + 附加分。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员,违法生育行为未满五年,或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完毕的(虽已离婚,但前配偶未接受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员,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的 (含虽已离婚,但前配偶未接受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
      (六)积分入户申请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首次排名,经首次排名后,仍有剩余指标的,将首次排位未成功取得入户资格的流动人员按照剩余的指标数在全市范围进行二次排位,各镇区二次排位入围人数不超过其当年入户指标数的10%。
      (七)工作证明统一格式可到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www.zslg.gov.cn)下载;户籍地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具体样式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可到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www.zsws.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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